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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被盗物业是否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2:22 新闻晚报

  晚报讯 日前,本报热线接到读者来电咨询:“物业公司对机动车被盗是否应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认为,关键在于物业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如存在,则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便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特殊约定除外)。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车辆停放人对停放
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的表述来看,业主与物业公司一般的停车、收费关系,不视为车辆保管关系。

  在双方未就车辆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有关于“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存在重大疏漏,给业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相关约定的,业主可据此提出赔偿。

  法律条文

   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通字[1998]31号印发)。

  其中,第五条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作者:□记者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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