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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不予放行是尽职守还是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3:44 深圳晚报

  因欠房租房东拒签放行条租户搬家不成引发争议

  管理处不予放行是尽职守还是越权

  本报记者张玲实习生张琦沛报道由于租户未交清房租,房东拒签放行条,租户搬家时被管理处的保安拦下了。租户质疑物管:到底有没有权利帮业主讨房租?

  保安:业主不签字不放行

  据俞先生介绍,深圳某景观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3名员工日前要从公司为他们在福田区某公寓所租的房屋内搬出,三人打包好行李,带着盖有公司公章的放行条准备离开时却被保安员拦住了。保安暂时扣押了他们的行李,理由是放行条上没有业主的签名,管理处不予放行。而业主方面给的答复则是因为这套房屋的承租人没有交房租,不交房租就不签字。物业管理处杨主任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颇为无奈地说道:“你们把房租交了不就没事了吗?”在该公司的老板派人将房租缴清后,管理处才让三人搬家了。

  俞先生则对这种说法提出了质疑:“我认为问题就在这里!物管到底有没有权利帮业主讨房租?我认为他们的做法是属于越权行为!物管的职责是什么?我认为物管的职责应该是在业主的委托合同范围内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越权,他们就是越权了。”

  俞先生还认为,物管不是执法机关,没有权利扣留三人的行李,三人具有对自己物品拥有处置权,这是他们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47条“保安人员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此外,欠房租属于合同纠纷,这是租户和业主之间的事,不属于物业管理的内容,我认为物管无权参与,他们越权了。”

  管理处:只是履行职责

  记者从管理处工作人员方面了解到,房子是该公司老板给公司员工租下作宿舍用,房租每月从员工的工资里抵扣。这3名员工要搬家时没有跟房东的代理人打招呼,而管理处与业主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放行条上必须有业主签字或者业主电话与管理处通气,租户才可以搬离住所,深圳大多数管理处都是这样做的。管理处并没有代讨房租,只是在履行与业主之间的委托。只要房东或房东的代理人给管理处通知一声,租户就可以搬离。事情其实没那么复杂。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童新认为,放行条应有业主签字确实是不少管理处的通行做法。为了避免出现争议,业主与租户签租赁合同时可写明“租户欲解除租赁关系应提前告知业主,凭业主签字的放行条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予以放行”等字样。有了这样的告知并得到租户的认可,放行条风波应该就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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