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将追究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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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4:5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2月8日消息(记者边琪 实习记者张晟楠) 保监会昨天公布《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国有保险机构因不守法规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即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如果触及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这三个高压线,还将逐级往上追究上级机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办法》规定,国有保险机构发生重大案件,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
《办法》还对出事保险机构的上级机构负责人规定了连带责任。如果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并且发案机构的上一级机构负责人有“不及时传达法规”、“未严格监管”的行为,也将面临撤职甚至开除的处分;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且情节严重,追究上二级机构负责人责任;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且情节严重,追究总公司负责人责任;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追究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人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