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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明示节能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5:51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洪燕杰)根据建设部昨天征求意见的《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要向买房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并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否则将会受到5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建筑物业主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供热管网系统的,将会受到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
分栋用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未安设的,建筑物不得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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