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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侦破一起窃车大案 冻结赃款9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6:11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2月8日电(记者 杨金志)日前,上海警方成功抓获了一个盗、改、收、销轿车的犯罪团伙,一举捣毁了这个在上海大肆盗窃长达两年之久、作案手段极其狡猾的盗车团伙,抓获了以杨跃为首的犯罪嫌疑人8名,冻结犯罪所得赃款93万元,同时还缴获了用于盗车、改号、销赃以及伪造汽车牌照、证照、钢印的专用作案工具,目前已缴获被盗车辆18辆。

  这不是一起一般的盗窃案件,不仅案值巨大,而且盗窃分子的作案手法之狡猾、销赃渠道之隐蔽,都令人咂舌。他们利用新兴的网络媒体,发布所谓的“二手车”、“团购车”信息,吸引贪图小利者上钩,获得巨额非法利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暴露了车主、社区在防范方法、防范意识上的漏洞。而一些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得“便宜货”的人,最终也落得两手空空,甚至有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窃车手段狡猾网络销赃隐蔽

  2005年11月11日,上海警方经过长期缜密侦查,对以杨跃为首的涉嫌盗窃、改装、收赃轿车的团伙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分别于上海抓获盗车、改装的犯罪嫌疑人杨跃、朱丽娅、温德坚和由北京来沪收赃的犯罪嫌疑人张建波、何京明,在连云港抓获收赃犯罪嫌疑人李勇和李志。随后,专案组又对杨跃、温德坚、朱丽娅在上海的居住地和暂住地进行了依法搜查,缴获了一大批用于盗窃、改装车辆的专用作案工具、被盗车内物、被盗汽车号牌、赃款和伪造的汽车证照。专案组侦察员经过努力,从连云港、杭州、湖州、马鞍山、常州、苏州和上海金山、宝山等地成功缴回赃车18辆。

  犯罪嫌疑人杨跃、朱丽娅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2005年1月至11月在上海盗窃轿车作案近30起的作案经过;支斌、李勇等人如实供述了今年以来在上海、浙江、江苏、河南等地大肆违法收购各类赃车40余辆的作案经过。目前,到案的8名团伙成员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杨跃的盗车手段很奇特:他自己购有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经常开着这辆车进入一些新建小区,自己则表现得神态自若,一副上层人士派头。而部分居民小区的保安人员对开车出入的人员警惕松弛,轻易放行,看管不严。杨跃进入小区后,一般都用自己的车做掩护,先偷走汽车的油箱盖,再配锁偷车。在作案过程中,他的女友朱丽娅为其望风观察。

  杨跃的销赃手段更奇特:经侦查,自2005年年初开始,杨跃就租赁了上海普陀区的一处别墅,雇佣广东人温德坚将车辆标识码、发动机号打磨改号,再从浦东地区的湖南籍制假团伙处定购与套牌信息相符的轿车号牌,瞒天过海,逃避常规检查。支斌和李勇分别是杨跃在杭州和连云港方向的2个“下家”。他们的作案手段主要是:先在互联网上的“二手车交易论坛”发布求购信息,类似杨跃的盗车犯罪嫌疑人一般会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多次交易后便形成了固定的收销关系。支斌和李勇以每辆35000元左右的价格从杨跃处收得赃车后,对被盗车辆重新进行套牌,甚至还伪造上海大众汽车公司的出厂证明冒充新车,再从网上发布售车消息,以此骗得买家信任,从中赚取巨额差价。在杭州和连云港两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支斌和李勇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他们都以合法的二手车交易来掩盖收购赃车的犯罪行为。

  防范只要一小招盗贼彻底就没招

  事实上,虽然这个盗车团伙的犯罪手段狡猾隐蔽,但并非没有防范余地。在许多地方,车主只要出一小招,盗窃分子就彻底没辙。

  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副局长王奇举了一个例子:根据杨跃交代,在一次作案过程中,他同时看中两辆汽车,其中一辆成色较新的汽车安装了报警器,另一辆成色较旧的没有安装。杨跃就此放弃出手价格更高的新车,转而选择了旧车。这就说明,只要安装了防盗报警装置的车辆,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敢轻易下手的。车主的举手之劳,却是防范的重要因素。

  公安机关还建议,高科技的电子锁固然不错,机动车最好还要多安装一些机械锁,例如方向盘锁、刹车锁等。盗车贼最怕麻烦,因为麻烦就意味着不安全。在杨跃的作案经历中,他经常先偷盗汽车油箱盖,拿着油箱盖去配锁,再盗窃整车。公安机关也因此建议,车主不要嫌麻烦,车门、油箱盖等装置尽量配不同的锁。如果经济条件许可,车辆还可以装配GPS定位系统,这样,即使车辆被盗,被追回的可能性也较大。

  警方在破案时发现,被盗车辆中近三成在停放时是车头朝里的。如此停车,一般都是车主图方便省事,没有及时把车头调转朝外。其实,这一个小动作,却是防范大“绝招”。因为,如果车头朝里,就给盗窃分子提供了暗中作案的机会。

  在本案中,杨跃盗窃团伙的主要侵财对象是桑塔纳3000型汽车。其实,从盗窃机动车案件整体层面上看,并没有哪一款车型特被受盗窃分子“青睐”。杨跃之所以主要选择桑塔纳3000型,道理也很简单,首先,桑塔纳3000型是2004年才出品的车型,车辆都比较新,容易出手,能够卖出好价钱;同时,桑塔纳3000不是高价车辆,收赃市场大。警方同时表示,不论何种车型,购车者和车主都可以放心地买、放心地用,关键是要在细小的环节做好防范措施。在这一些案件中,被盗车辆几乎都是黑色的,警方建议,黑色是最普遍、最不起眼的颜色,购车者对车辆的颜色可以多一些选择。

  知赃购赃:车要没收,人要处理

  或许有人认为,购买赃车供自己使用的人是“不知者无罪”,此言差矣!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购买赃车者,要根据购赃事实进行依法处理。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还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警方对收赃者采取了一些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等。警方表示,不排除一些购买赃车者自己也有经济上的损失,但是这要从两个方面看:作为收赃者,他应该承担收赃的法律责任;自身的损失,他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进行追究。不过,在警方侦破的系列案件中,有两起案件比较特殊,杨跃等人伪造赃车的出厂手续、车牌、汽车证照和发票。警方认为,购买这些车辆的行为,不应该视为收赃行为。当然,最终的判断需要司法机关作出。

  上海警方表示,一定要在正规的市场和商店购买车辆,千万不要轻易相信一些“低价车”、“拍卖车”、“团购车”的引诱,一定要在正规的市场和商店购买新车或二手车,否则很容易构成法律规定的“视作明知”,形成收赃行为,如此一来,为贪图便宜而购买了被盗车辆,结果反倒得不偿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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