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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在全国率先立法 领取报酬后再支付职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8:08 四川新闻网

  (本网记者 刘侠) “如果能这样就太好了,因为可以等找到工作后再来交职介费。”2月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全国首个规定可以职介成功领取报酬后再支付职介费的管理条例,已经报送四川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将在提交省人大审议通过后于年内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为改变劳动力市场现存的诸多弊端,有效控制和
减少因求职受骗而引发的投诉和纷争,四川省制定的《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正等待省人大审议通过后于年内正式实施。其中条例重要的一条规定是,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机构签订求职协议时双方可约定先交纳职介费。同时,也可约定职介成功领取第一个月报酬时再交纳职介费。据悉,这样的条款在全国尚属首创。

  据参与《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起草的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牛建平称,条例中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求职者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可以约定在签订协议时给予中介费用,也可以约定在劳动者第一个月劳动报酬中由用人单位替职业介绍机构代扣代交中介费用。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将此情况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应当配合履行代扣代交。

  牛建平指出,现在市场上的职介公司统一做法都是在求职时即收取职介服务费。这就使部分职介所收取求职者的钱后,与歪公司勾结或敷衍求职者,造成求职者无法成功就业,也使求职者损失不少钱财。因此,实行找到工作领取工资后再缴纳求职服务费,能尽可能地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如果按照条例规定的先找到工作后再缴纳费用,对农民工就很有帮助,因为这样他们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同时,这样做也增大了农民工选择和被选择的机会,有利于人力资源的良性和合理地配置”,牛建平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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