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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六成房产用地要建普通商品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0:00 东南早报

  福建出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若干意见

  早报讯(记者康云)针对我省住房建设存在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建立适应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居住需求、不同供应对象、不同供应渠道、不
同形式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城镇居民的不同住房需求。

  六成房产用地建普通商品房

  《意见》要求,当地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市县,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的供应,并明确年度的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向社会公布。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建设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在项目布局和选址上保证普通商品房供应,确保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60%,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的供应量不低于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的10%。

  商品住房竣工面积超8%是经济适用房

  《意见》要求,各设区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至10%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到8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严禁套用经济适用房计划搞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房必须严格按照政策用于解决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取2%管理费和不高于3%的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应严格按市场价出售,除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由各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建设。

  要积极探索经济租赁房政策,解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短期无力购买,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承租户可先按成本租金支付一定年限后,再按承租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租赁价格在政府规定价格内的,租赁期间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年底全面启动

  廉租住房制度

  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必须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三年内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策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用地选址,要从有利生产经营和方便生活角度出发,房型设计以经济适用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

  城市发展需要的大型企业、项目或产业需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的,可以集中安排一定的配套居住用地;对城中村改造或旧城改造中,可以适当安排一定数量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对已征为国有的回拨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进城务工人员公寓,进城务工人员可享受城镇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进行租赁。

  《意见》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将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年限的务工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收入水平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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