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燃气经营单位停气须提前3天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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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1:3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李艾)昨天起,北京市法制办就实施《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向市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在首都之窗网站上进行,截至本月28日结束。与现行的《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的法规进行了大量补充,并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新制定的条例中规定,燃气经营单位因计划检修等作业影响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的区域予以公告。而此前的公告时间仅为24小时。另外,在违反规定的
据了解,1998年8月1日,本市开始实施《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本市燃气安全管理,本市制定了《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并开始征求民意。 ■变化解读 停气须提前3天公告 【条例内容】燃气经营单位因计划检修等作业影响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的区域予以公告。 【权威解读】据市市政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处置方法上,原办法规定供气单位应提前24小时在影响供气的区域内予以公告,新条例将此时间提早到72小时之前,给用户更充分的应对时间。 执法情况影响企业信用 【条例内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权威解读】原办法中没有对此项内容进行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主管部门市市政管委及城管部门、燃气集团等纷纷建立了专门的网站,将管理和执法过程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今年1月1日,本市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起来并进入试运行,它可以将城市管理的问题反映到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分配处理,最终处理结果将在信息平台上显示。办事单位的效率和信用一目了然,数据也非常系统。 擅自经营最高罚10万 【条例内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权威解读】原办法仅对该类别中的个别项目进行了千元以内罚款的规定,其他并未做详细的说明。新条例将所有违反燃气许可经营规定的活动进行了有明确范围的罚款规定,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不及时抢修最高罚5万 【条例内容】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修不及时处置,发生燃气事故未按预案要求组织抢修、救援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威解读】原办法对企业接到报修后的处理并没有做明确处罚规定。目前,燃气集团公布了96777统一抢修电话,规定一般维修在接到报修后24小时之内解决。同时制定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和罚款金额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