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离婚案当事人捏造65万元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2:48 重庆商报

  近日,市一中院审理的一件离婚案中,妻子竟在离婚前转移资产,还突击捏造出65万欠款,以图逃避“夫妻财产”的分割。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注册资本中194万的夫妻共同股份为依据,将其中97万判决给了丈夫。

  离婚前妻子“虚构”债务

  丈夫王化(化名)与妻子陈凤(化名),原本是秀山一对贫贱夫妻。婚后,夫妻俩经过苦心经营,积蓄了一定资本,便到主城做生意。同时,陈还与她的母亲共同成立了一个股份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388万元,两人各占50%股份,由陈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很快,公司赢利,王、陈两人购置了超过150万的房产和轿车。不但负责管理公司一切事务,还在经济上排斥王。

  后来,王、陈两人感情出了问题,王便起诉到九龙坡法院要求离婚。陈却不愿意,还让王撤回了起诉。王撤诉后,陈便将夫妻俩在公司的股份转移,另还找来多个“证人”,为他们打下多张欠条,使得夫妻俩“欠下”共计近75万的债务。王得知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发现,陈所列举的欠条中有65万余元纯属“虚构”,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婚前夫妻共同的房产、车辆等,王、陈两人一人一半。

  终审丈夫分得97万元股份

  一审宣判后,王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王认为,妻子将“夫妻公司”50%的股份转让他人,但妻子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没经得他的同意。因此,他有权分得夫妻共有股份的一半。

  二审时,因王、陈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多达数百万元,法院要求对“夫妻公司”财务账进行审计。陈却拒不配合。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夫妻的共同股份进行分割,王可分得股份的一半,共97万元,并维持一审判决。

  昨日,市高院通报去年我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离婚案件显示,人们争议的焦点从人身关系转向了财产分割,出现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且婚姻家庭纠纷呈现出了四个方面的新变化。

  --变化一--

  争议焦点从人身关系转向财产分割

  据通报,全市法院去年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其涉诉总金额达到1.13亿余元。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已经从人身关系的争议向财产分割转移。

  高院法官还介绍,在法院审理的众多案件中,就财产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间共同债务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上。因目前随着就业途径、经营方式和社会财富分配方面的多样化,夫妻共有财产的来源非常广。比如:股票的分割、知识产权的分割等夫妻间的“隐性”财产分割,都是在社会发展下,所出现的新的财产分割纠纷。

  --变化二--

  第三者插足渐成婚姻主要“杀手”

  在家庭婚姻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占了大部分。昨日,市高院民一庭戴庭长介绍,去年,全市新收的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案达到2.8万余件,其中涉及离婚案件的占了八成以上。

  戴庭长称,导致夫妻离婚有诸多因素,然而因第三者插足或重婚等外遇因素,造成夫妻间离婚却成为了重要原因之一。据綦江县法院反映:去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因第三者插足或重婚引起的就有235件,占其全部婚姻家庭案件的34.5%。同时,因吸毒、赌博等引起的离婚案件在有的地区呈上升趋势。

  --变化三--

  主城区离婚案多是妻“休”夫

  昨日,市高院相关人士称,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去年在主城区基层法院中审理的各类婚姻家庭案件,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数量明显多于男性。然而,在区县依然是男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占多数。高院相关人士分析认为,这主要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独立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向在城市生活中,有独立工作,有知识的女性,他们的人身依附观念明显在降低。

  --变化四--

  婚姻家庭纠纷日趋多元化

  去年,我市法院新收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除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等案件外,抚育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同比增加。另外,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一些新类型个案也开始出现,如追索“空床费”、要求以亲子鉴定否认血亲关系等。

  本组稿件均由记者 徐勤 实习生 钟臻 采写

  

离婚案当事人捏造65万元债务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大新特点商报图形朱小白制

  --法官支招--

  恶意隐瞒共同财产

  离婚后照样可起诉

  市高院民一庭戴庭长称,如果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男方恶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帮忙调查取证,但这类案件必须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线索。

  另外,在离婚分割财产后,当事人如发现婚前夫妻双方还有共同财产未能分割的,在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配偶是否有第三者

  搜集证据要讲方法

  市高院法官在谈到关于搜集配偶是否有“第三者”时称:目前,这类证据的搜集非常困难。虽有很多离婚者在离婚时提出了对方有外遇,但终因证据不足等而大多数都未被采信。该法官称,要是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真的有了外遇时,无过错方在搜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和损害到公共利益,且证据要相当有说服力。

  配偶施暴或有外遇

  离婚可提损害赔偿

  针对少数花心男子在离婚前隐匿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市高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称:对婚前财产可事先予以公证;对共同财产心中要有数,特别是搜集些诸如股权、债权方面的资料。要是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或配偶有外遇,受害方在离婚时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涉外婚姻纠纷增多

  慎重选择外籍配偶

  市高院人士还特别对部分涉外婚姻提醒:最近两年,我市涉外婚姻纠纷案开始出现,并有增加趋势,仅沙坪坝去年一年,就收到该类离婚案数十件。市民在选择涉外配偶时,一定要谨慎,也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