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雇人盗矿致10死案嫌犯仅被诉盗窃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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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3:16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新闻回放 2005年10月5日,葫芦岛市政府向外宣布一则令人震惊的消息:朝阳县人曾宪雨非法组织19人到葫芦岛市连山区一个停产整顿的矿井里偷矿石,在偷矿者将盗采的矿石向外背时,一氧化碳中毒,10人遇难。死者中,除被雇佣的矿工外,还有曾宪雨的弟弟和曾宪雨的侄子。
晨报葫芦岛讯 (记者 胡清) 如果一个合法生产的企业忽视安全导致10人死亡,责任者肯定要坐牢。 但因为非法“生产”导致10人死亡,却无明确法律规定,雇人者对造成死亡的过程不承担责任。 昨日,葫芦岛市法院公开审理了因组织他人偷矿导致10人死亡的案件,盗矿的组织者仅以盗窃罪罪名被起诉。 这起案件于今年年初被移送到连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在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却陷入了尴尬境地:找不到法律为导致10人死亡的责任者定罪。 据检察人员介绍,证据表明,曾宪雨在组织他人进入矿井里偷矿石时,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如果是一个合法生产的企业,如此忽视安全而导致10人死亡,按《刑法》中相关规定,责任人可能要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对于盗矿组织者因为忽视安全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在《刑法》里却找不到相应的定罪条文。 因为此次盗矿价值为5万余元,检察机关只得以盗窃罪起诉曾宪雨和另外几名盗矿参与者。那名矿长被指控为盗窃同案犯的原因就是与盗矿者勾结。曾宪雨的妻子则因为盗矿提供一包炸药,被指控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昨日的庭审中,公诉人指控犯罪时,并没有太多涉及10人死亡的问题。对盗窃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指控,曾宪雨和妻子予以否认,而是将责任推到已遇难的曾宪雨弟弟曾宪伟身上,认为曾宪伟是盗矿组织者。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法律界观点 这是严格执法的体现 葫芦岛市大潮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没有追究曾宪雨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正是严格执法的体现。新《刑法》规定“法无明文不定罪”的罪行法定原则,《刑法》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定罪处刑,所以司法机关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只能通过修改法律才能解决。”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高法官: 不对盗矿者追究导致10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尽管有人会认为是放纵了犯罪,但实际上这是法律的进步,法无明文不定罪是世界文明国家立法施法的普遍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