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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下岗人员 税收优惠政策送给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3:3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华西都市报记者肖建)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做调整。

  据悉,根据有关部门近日出台的新政策,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据介绍,新政策还规定,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今年起按新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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