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生育也报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4:0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女农民工生育费用能否在用人单位报销?董女士与聘用单位某物业公司因生育费用报销问题走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日终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密云县法院作出物业公司支付董女士4600余元生育费用的判决。 据介绍,2003年6月,董女士到北京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7月董女士取得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后,于当月28日在一家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董女士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在专科医院生育子女,其生育费用应由所在单位报销。物业公司以其农民工身份不能上生育保险,没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相关标准,无法操作,且未在指定医院生育为由拒绝支付上述费用,缺乏依据,法院对其诉请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李京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