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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2500万元 四主犯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5:1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宝鸡讯(记者张蕙)几名烟草商和大型国企工作人员勾结,通过提高烟草等级、异地取款等方式套取宝鸡卷烟厂巨额资金,两年后他们的不法勾当全盘败露。去年5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本报曾进行了报道。日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该案四名主要涉案人员进行了宣判。

  伪造账号套出公款2500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余永(在逃)认识了做烟草生意的李继标(在逃)和被告人李康品(个体采购员,广东人),李继标和李康品提出云南红塔公司有一批陈烟可降价处理。余随后找到了被告人李宏(原宝烟厂采购员,宝鸡人)和被告人王德志(原省烟草公司内退职工,宝鸡人)帮忙。2002年初,经王德志介绍,余永认识了被告人邓伟(原宝烟厂原料科科长,汉阴县人),余永等人请邓、李帮忙由宝鸡卷烟厂与红塔公司增补一份陈烟购销合同。

  2002年4月,余永冒充李宏的名义与红塔公司签了价款为1156万元的烟叶补充购销协议,后又与李继标伪造了一份其他标级的烟叶,价款为2500万元的假补充协议,二人让李宏签字后寄回宝烟厂。同时,余永等人伪造烟标,将准备发往宝烟厂的云南红塔库房内的烟标更换,将烟叶等级提高后发往宝烟厂,并将一个假红塔公司的账户传到宝鸡卷烟厂。

  宝烟厂于2002年4月至9月,分五次电汇2530万元到假账户。为套取烟款差额,余永等人又伪造红塔公司委托泸水县烟草公司的委托结算书,谎称该笔业务委托泸水县烟草公司与宝烟厂结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余永等人将巨款从假红塔账户转至其私设的账户,并从该账户中付给红塔公司1156万。其余的款项除支付泸水烟草公司代开增值税手续费等外,剩余部分由余永、李康品、李宏、王德志等人私分,后王德志送给邓伟50万元。

  一被告人犯行贿罪被判5年

  被告人李康品、李宏、王德志和邓伟分别于2004年、2005年被羁押。宝鸡中院认为,李康品与李宏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王德志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邓伟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悉,被告人邓伟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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