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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户索要装修补偿费 律师称有益费用不能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5:36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石亮 报道:租房协议到期了,租住户要求房东补偿其间对房屋装修的部分费用,房东则以租住户自愿装修为由拒绝。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两年前,小何夫妇在武昌街道口附近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两年。入住半年后,他们征得房东李某同意,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花费4000多元。去年底,小何夫妇购置的新房交付使用,他们决定退租。小何夫妇提出,按装修折旧值算,李某应补偿费用2000元。对此
,李某坚称当初装修是小何夫妇自愿的,虽经自己同意,但并未就补偿费用作出任何承诺,不予支付。争执中,李某甚至要求更改装修,恢复房屋原貌。

  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有律师指出,租住双方的争执焦点在于有益费用返还请求权上。所谓有益费用,是指由承租人支出的使租赁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对于有益费用,合同法未规定承租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因此,除非双方就此签订了合法协议,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在租赁期满后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需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另外,承租户经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模样的,出租人也不能要求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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