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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试行减刑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6:44 南京报业网

  【据新华社重庆2月8日电】(记者朱薇)记者近日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增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重庆高院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试行减刑案件听证程序,并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减刑案件听证规则》。

  据了解,重庆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在坚持公开、公正和接受监督原则
的前提下,对五类减刑案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一)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减刑为有期徒刑的;(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未到法定期限但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减刑条件的;(三)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四)同监区罪犯对拟减刑罪犯的减刑有异议的;(五)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需要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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