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话亭照样可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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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6:57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登封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一起案件,给那些毁坏公物的人敲响了警钟:损坏电话亭、垃圾桶等公用设施情节严重的,当事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2005年9月13日23时许,刘某、高某同高莹磊、张傲雪?穴二人另案处理?雪喝酒后,从登封市区“红象川菜馆”沿少林大道行至电信公司西边时,无故将路边两个公用电话亭玻璃打碎并将三个不锈钢垃圾桶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0元。
日前,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损坏电话亭和垃圾桶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刘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和拘役4个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