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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应预留相关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7:54 潇湘晨报

  本报讯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就2004年5月底以前发生工伤的1-4级伤残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中的1-6级伤残人员的待遇计发和资金列支渠道,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并要求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规定预留相关费用。

  按规定,2004年5月31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非关闭性破产企业的伤残人
员,将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再办理工残退休。其待遇按关于工伤待遇的处理规定执行。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期间,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按《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办理。

  凡按国家规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企业中,2004年5月31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6级、以及2004年6月1日后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6级的伤残人员分别按有关规定,计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单位同时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规定预留相关费用。预留费由企业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管理。实习生熊郁云记者李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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