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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献血者不再标姓名 利于信息保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9:03 金羊网-新快报

  新《血站管理办法》实施后使用献血编号或条形码,利于信息保密

  新快报讯(记者陈凤琼通讯员张学元)新的《血站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血液包装袋上标明献血者姓名的传统做法将被献血编号或条形码所取代,这样将更有利于献血者的信息保密。《办法》明确规定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已实施6年的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在
3月1日废止。

  新的《办法》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比较,在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加强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和调整,规定血站由人民政府设置,实行政府设置垄断;取消基层血站设置;保留极少数中心血库。二、将原办法中对血站的执业许可全部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完善了执业审核制度建设。四、明确了血液的储存与配送要求,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五、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纳入《办法》。

  《办法》规定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其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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