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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教育乱收费上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9:11 长沙晚报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这在星城市民中引起广泛关注与热议。

  择校费不存在“免税”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级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其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等,应当缴纳教育劳务营业税,从来不存在“免税”一说。

  据介绍,税务机关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等,对其在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强调,各类学校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对免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纳税让择校费合法化?

  对择校费、支教费、赞助费等征收营业税,是不是政府“默认”了择校费的合法性?有关人士指出,对各类学校超标准收取的择校费征收营业税,就是给教育乱收费上了一道“紧箍咒”,有助于扼制愈演愈烈的乱收费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校特别是少数“名校”,利用自身具有的种种优势与便利条件,超过规定标准向学生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尤其是数额巨大的择校费,让普通百姓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然而,尽管受到社会的普遍批评,“名校”收取高额择校费这一现象却依然普遍存在。在这一社会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十分必要和及时。

  记者在相关部门采访时,不少人士对国家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表示赞同与支持,但也有一些疑惑与担忧。原籍衡阳、现在长沙某公司供职的王先生说,他的小孩就是因为分数略差几分,而被某“名校”拒之门外。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掏择校费,让孩子回到初中就读的母校继续念高中。他有些不解:学校在缴纳了营业税后,择校费是不是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呢?也有市民表示,学校违规收取择校费等现象,反映出目前社会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教育乱收费,但恐难有效治愈这一“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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