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待遇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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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9:11 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就2004年5月底以前发生工伤的1~4级伤残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中的1~6级伤残人员的待遇计发和资金列支渠道,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1~4级伤残人员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
按规定,2004年5月31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非关闭性破产企业的伤残人员,将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再办理工残退休。其待遇按关于工伤待遇的处理规定执行。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期间,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按《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工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应计发的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给单位,由单位按月支付其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 1~6级伤残人员不再缴纳养老金 凡按国家规定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中,2004年5月31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6级以及2004年6月1日后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6级的伤残人员分别按有关规定,计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单位同时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上述人员享受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时,应按规定预留相关费用。预留费由企业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如果破产,预留费用交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由国家安排破产经费并已对工残人员待遇给予经常性费用补贴的破产企业,由其主管单位将经常性费用中的工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缴拨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上述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按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