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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基本权利不应以贫困为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9:12 沈阳今报

  日前,零点调查与指标数据共同发布了《2005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指数研究报告》,结果显示:教育花费成为城乡居民致贫的首要原因,而“缺乏知识和技能”是城乡居民对挣不到钱的一致归因之一。(2月8日《中国青年报》)

  这个结论既符合现实又令人感到苦涩。一方面,这个结论与近年来各方面的反映、报道和调查结论相符合;另一方面,这个结论深刻地揭示了教育对百姓的极端重要性。因为
受教育会致贫,不受教育同样也致贫,教育成为城乡居民绕不开的坎。

  那么,如何让城乡居民摆脱教育困境,既能接受教育,获得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又不至于因教育致贫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国家充分发挥提供公共产品职能,真正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责和义务,降低教育收费,实现教育公平。因为,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不应以贫困为代价。

  受教育权之所以被列入公民基本权利,成为生存权的一部分,取决于教育的基本功能:受教育越来越成为人类个体维护自身生存的基本手段,没有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不要说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就连生存都难以维持。关键的问题是,公民享受基本权利该不该付出巨大经济投入,甚至以致贫为代价呢?

  公民享受基本权利不应以贫困为代价,这是国家的职责所在,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为此,国家应当尽量多、尽量公平地向公民提供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产品,这是现代国家的基本义务。事实上,教育花费成为城乡居民致贫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有关部门没有有效履行这一基本义务,教育投入连年不足,甚至个别地方出现教育零投入,致使教育乱收费和高收费久禁不止,使受教育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些现象已经与教育兴国的基本国策和教育投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法律要求相背离。

  总之,教育花费成为城乡居民致贫首因,是一个怪胎,既不合乎法理,也不合乎人情。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把教育真正落实到公民基本权利高度加以重视,给予保障。任何时候公民享受基本权利都不应以贫困为代价,否则就是职责的错位与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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