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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保总局信息披露仅仅是开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9:15 浙江在线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通报6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并提出要建立公共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制度,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

  结合1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不少人都认为,环保总局的这一举措是对“预案”的一个回应,值得肯定。

  信息的不对称、不透明,一度制约着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在以前的突发性事件处理中,有的部门习惯于在事情处理后才发布消息,他们“好心”地认为这样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事实上,政府的权威信息在关键时刻“缺位”,非但不能“安定人心”,反而给谣言提供市场,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不少教训。

  在危机事件处理中,政府要做的就是尽快把事实告知公民,让人们享有知情权,齐心协力做好面对危机的准备。

  当前,我们国家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对一系列严重的污染事件,不少专家用了“触目惊心”、“担惊受怕”的字眼来形容,有人呼吁建立“公共水域污染防范机制”,让公众在第一时间拥有知情权。也有人认为,对于这些与民众生活攸关的环境现状,能否像空气质量指数报告一样,主动地、日常化地向公众披露,甚至成为一项强制性措施?

  国家环保总局宣布的这一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是总结众多突发环境事件的经验教训后,迈出的可喜一步。

  但信息披露仅是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开始,而不是全部。在环保总局通过信息披露机制,第一时间将突发性事件置于公众视野之后,实际上,对政府处置事件的行政能力、相关部门的法律意识、有关官员的管理问责,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处理环境突发事件,往往牵涉众多部门,有时还会涉及“条条”、“块块”的利益,而这并非环保部门所能处理。这方面也不是没有反面典型。2005年初,国家环保总局曾公布了30个违反环保规定的项目。这一度被媒体誉为“环保风暴”,但公布之初,并不是所有项目都主动“停工待查”,凸显了环保部门在执法上的弱势。再翻翻法律,最近20多年来,我们国家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有20多部,约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1/10。这么多的法律,实施却不甚理想。其原因:一是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地方利益掣肘。

  撇开利益问题,即使单就应急处理来说,也应当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环保事件的处理,往往牵涉安全生产、水利、公安、民政、卫生、工业、交通、市政、宣传等部门,环保只能是个协同作战的部门。也正因为如此,在迈出信息公开的可贵一步之后,人们更加期待,尽快建立突发性事件发生前的长效防范机制,以及发生后的基本应急协调机制。

  《人民日报》 (2006年02月09日第五版)


作者: 刘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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