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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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9:35 贵州日报 | |||||||||
金黔在线讯 近日,我省出台了《贵州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全省县(市、区、特区)以上党委、政府(行署)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 该《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各市(州、地)禁毒工作在全省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
对于“重点整治县(市、区、特区)”禁毒工作在全省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上一级党委、政府(行署)和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责令第一责任人向上一级党委、政府(行署)和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毒情较重县(市、区、特区)”和“毒情较轻县(市、区、特区)”禁毒工作中存在本地吸毒人员增长幅度超过目标值、毒品危害加剧等情况,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上一级党委、政府(行署)作出书面检查。对于已授牌的“无毒县(市、区、特区)”禁毒工作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上级通报批评,并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责令第一责任人向上一级党委、政府(行署)和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此外,该《办法》还对不履行职责的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追究的责任、禁毒工作责任制的组织考核、追究措施的程序等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作者:杨磊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