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伤人收留人应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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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9:43 新晚报 | |||||||||
春节期间,家住哈市道里区的张先生遭遇了一件难堪事:大年初一那天,他拎着礼品去看望一位老朋友,谁知,在出门后的途中被从邻居家院里突然蹿出的一条狗咬伤。花去了几百元的医药费后,张先生找到狗的主人刘某理论,要求进行赔偿,可对方却说这条狗不是他家的,是几天前自己上门的一条流浪狗,家人见其可怜暂时收留而已。遭狗咬伤,又被拒绝赔偿,张先生懊恼不已,难道自己真的被白咬了、罪白遭了?
张城玮律师认为,在找不到狗的主人的情况下,张先生可将该狗的收留人刘某告上法庭,依法要求民事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狗是在被刘某收留期间伤害张先生的,刘某如果提供不出狗的饲养人的情况,就应视其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其本人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刘某拒不同意赔偿,张先生完全可以起诉到法院。 --稿件来自《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