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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将出台新政策 随意断气源最高罚款一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9:46 首都之窗

  燃气经营单位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违反本规定将有可能被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的内容。《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草案)》2月8日起至2月28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市民意见。

  《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
设单位应当确定燃气供应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发生燃气安全供应突发事件时,政府有关部门和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燃气供应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及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违者将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燃气供应单位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组织抢修救援,进行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否则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按规定,供应单位对用户设施每年最少查一次,执行政府规定的燃气价格,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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