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费稍不留神就缩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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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09:56 现代快报 | |||||||||
昨天,记者从24小时开通的“12351”南京市总工会职工维权热线获悉,春节期间该热线接到了不少关于加班费的投诉咨询电话,其中问题多集中在一些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费时存在明显的四类错误,让职工的加班费悄悄缩水。“12351”热线工作人员提醒职工,正确掌握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才能明明白白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动所得。 计算基数违规
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关系双方对工资有合同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法律同时规定,如果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最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一些用人单位不对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律以70%确定,就把职工的加班费打了折扣。 自行另立标准 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有的用人单位以“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都是5元/小时”等自行规定标准,实际上损害了一些职工的利益。 节后调休冲抵 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一些单位对加班的劳动者均实行调休制,即使在春节三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这样的做法是违规的。 错误标准折算 法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但有的单位在折算加班工资时,却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30,再乘以300%,这样无形中使职工的加班工资缩了三成水。快报记者陆培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