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规定法官不得为律师介绍代理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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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0:22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周远 通讯员 韩元恒)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近日,省法院为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如此规定。 按照省法院的规定,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