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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城首判保险公司赔精神抚慰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0:23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记者喻庆)车祸中,一名骑车男子身亡。在受害者家属索赔时,精神损失赔偿部分到底 该由谁支付成为难题———是肇事方?还是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

  尽管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注明保险公司不负责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但2月7日,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还是以精神损 害是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为由,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方赔偿精
神损失抚慰金。这也成为“新交法”实施后,我市交通肇事案的精 神赔偿,由保险公司埋单的首例判决。

  无责任事故车主担责

  去年6月4日下午2时许,司机老张驾驶大货车驶至大东区新生岗乡东北方向左转弯时,与迎面而来的一名骑自行车 男子相撞。结果,该男子经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年10月14日,被害人妻子冯女士将货车车主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告上法庭索赔。

  法院认为: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表明,虽然无法认定双方谁存在主要过错,但对肇事货车进行检测时发现,该车 的制动效能不合格,不应上路行驶,本身存在过错;另外,尽管货车车主表示,事故发生时司机正常驾驶,是因为被害人闯红 灯,躲闪不及才出的事故,但由于货车一方不能提供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新交 法”规定,法院认定货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大东区法院于今年2月7日对此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冯女士及 其家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7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埋单

  但是,这起交通肇事案与以往不同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

  由自己承担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表示反对,他们拿出了当初与货车车主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中写有这样的 条款:“精神损害赔偿不在保险责任赔付范围内,应该由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大东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有 失公允,表示将会上诉。霸王条款应服从“新交法”就此案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的纷争问题,记者请教了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 主任姜彩熠。姜律师告诉记者:“新交法”实施后,扩大了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了其中一项。在一些交通肇事案 的受害方获赔精神抚慰金问题上,的确一直是由肇事车主个人来赔付的。但在今年初,北京出现我国首个由保险公司承担精神 损害赔偿的判例,在法律界引起了震动,沈阳的这起同类判决案件,可称得上是辽宁省的首例。

  姜律师指出:法院对此案如此判决,主要基于更人性化的三点考虑。

  首先,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两个基本方面,是常识问题,不需要特别加以证明。既然如此,人身损害也理所当然地包 括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因此,对人身造成损害时,不仅要承担肉体伤害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当承担精神 痛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新交法”中既然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作为人身损害一部分的精神损害 ,也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

  其次,保险公司称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在保险责任赔付范围内。如果适用《合同法》,保险公 司的确不应赔偿。但基于“新法大于旧法”的原则,此案还是应该适用于实施时间不长的“新交法”。由于保险公司的此项条 款与“新交法”相悖,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按“新交法”规定进行赔偿。

  同时,精神损害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也有对受害方进行保护的目的。像一些肇事案,由于肇事车主个人的经济条件 有限,虽然法院已经在精神损害方面判决由其承担赔偿,但真正执行起来难度很大。一旦交通肇事的赔偿款不到位,将会严重 损害受害方的利益;但如果改为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则能有效保证受害方顺利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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