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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先签燃气保护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0: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单位签订监护协议,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这是正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意见的《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提出的。《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从昨天起至28日。

  施工前先签燃气保护协议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和1998年实施的《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比,《条例(送审稿)》将安全提到了第一位,从建设工程施工到燃气供应、燃气使用各个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送审稿)》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等相关情况,如果工程建设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燃气供应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的保护方案,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监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护。在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损坏燃气设施情况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通知燃气设施的管理单位,并采取紧急保护措施,避免事故和损失扩大。

  建设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制定保护方案的,由城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损害后果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及时抢修燃气事故最高罚5万元

  《条例(送审稿)》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发生燃气安全供应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救援,进行不间断作业直至抢修完毕。

  燃气供应单位接到用户报修不及时处置,发生燃气事故未按预案要求组织抢修、救援的,由城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燃气费征收滞纳金被删除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城市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按照规定交纳气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气费1%的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不交纳气费的,经市公用局批准,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在《条例(送审稿)》中,这一条款被删除。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并不意味着用户拖欠燃气费将得不到惩罚。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签订燃气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用户拖欠费用属于违约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法律手段来催缴,而不应由行政管理部门来罚款。滞纳金的本义是合同违约金,不是行政罚款,因此,该不该征收滞纳金、征收多少,应在合同中体现,而不是由相关的法规做规定。

  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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