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月起施行水事预处办法水事纠纷须在48小时内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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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1:23 云南日报 | |||||||||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水利厅获悉,从2月1日起,《云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按照规定,发生水事纠纷,有关部门应在48小时内上报。 据介绍,在水事行政纠纷解决前,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在水事民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纠纷各方当
《办法》规定,水事活动应当处理好相邻关系,不得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发生重大水事纠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获悉后48小时内将案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置。相关链接 水事行政纠纷是指州、设区的市(以下称市)之间、县(市、区)(以下称县)之间或者乡(镇)之间在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中因涉水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水事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活动中因涉水权益纠纷而引起的民事争端。 李惠民(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