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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12小时没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2:42 新闻晚报

  晚报讯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不认可单位擅自定下的不定时工作制,由该宽带公司给付小李加班工资4875.60元及一个月的替代工资800元。

  2005年,小李应聘进这家宽带网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从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800元。2005年8月,公司口头通知小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小李认为在长达5个月的工作时间内,每天工作是12小时,提出应按规定支付加班
工资。2005年11月,小李的该项要求获得了劳动仲裁的支持。可该宽带网络公司则提出异议,于12月起诉法院,认为因小李从事的是市场销售工作,基于该项工作的特殊性故对他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工资。辞退小李,是综合了他的表现和业绩等情况考虑。

  法院查明该宽带网络公司没有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宽带网络公司是否应支付小李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宽带网络公司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对小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违反了劳动行政管理规定。小李称自己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只休息两天,该宽带网络公司虽然不予认可,但在仲裁阶段该公司曾确认公司内部有考勤记录,却在法庭上不予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作者:□焦晓虹 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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