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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一女童惨遭恶少群殴性虐六天 两嫌犯被控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4:12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澳门检察院就年前一群靑少年在望厦山公园侵害一名年仅11岁的女童案已完成侦查,检察官依法以加重严重伤害罪对案中两名年满16岁的嫌犯提出起诉。至于同案其它约10名未成年涉案人,已各自开立未成年人敎育制度卷宗跟进。 据澳门媒体报道,案情显示,包括嫌犯温某及陈某在内的十几名靑少年,经常流连北区一家网吧,并以其中一名未满16岁的少女蔡某为首领。蔡某因对受害人李某存有怀恨之心,一直想伺机报复。

  2002年5月21日,蔡某与包括两名嫌犯在内的十几名靑少年在佑汉某校附近拦截年仅11岁的受害人,将其带到上述网吧门口,合力轮流殴打受害人。从5月21日起至26日凌晨,受害人被带到不同的地方,被上述靑少年多次殴打,并被警吿不准回家。

  经调查,上述靑少年除了殴打受害人外,更用消防喉弄湿受害人全身,待风干后再次将其毒打;又将受害女童带到望厦山公园,脱光衣服及用树枝伤害其下体。

  经法医检查,受害女童李某连日被殴打及折磨,导致身体多处瘀伤、肝脾挫裂伤、右侧第九肋骨骨折等,如不及时医治,会有生命危险。

  承办检察官侦查取证后,认为两名嫌犯明知受害女童只有11岁,且与其无任何仇怨,却与其它未成年人合谋对受害人使用暴力,并连续六天不断采用残酷手段折磨受害人,直接令其身体及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手段卑鄙,情节恶劣,故以一项加重严重伤害罪对两名嫌犯提出起诉。

  根据澳门《刑法典》相关规定,严重伤害罪可科最高十年徒刑;倘属加重情况,即在实施侵犯身体完整性的犯罪时,显示出行为人之特别可谴责性或在恶性之情节下产生,则可加重最低及最高刑罚限度三分之一。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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