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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5·31”暴力抗法事件3名嫌疑人获刑10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4:14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周力通讯员白英周丹报道日前,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参与“5·31”暴力抗法事件的3名被告人谭小芬、李启兵、杨朝辉做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05年5月31日晚8时,市交通局运政监督分局稽查二大队在皇岗口岸联检楼前依法暂扣了一辆车号为粤BX7777的非法营运蓝牌车。当晚10时许,该车由工作人员开往扣车场途中,在皇岗路加德士加油站附近遭到谭小芬、李启兵、杨朝辉、杨利(在逃)驾驶的一辆夏
利车堵拦并将其撞停。工作人员被谭小芬等人拖下车殴打致伤,粤BX7777小轿车被强行开走。

  该起恶性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侦破,6月23日,在东莞长安镇将涉嫌案犯谭小芬、杨朝辉抓获。2005年12月7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福田区人民法院于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谭小芬等人妨碍公务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处谭小芬、李启兵、杨朝辉有期徒刑10个月。

  2006年1月23日,福田区公安机关向运政分局移交了粤BX7777小轿车,同日,运政分局依照法定程序向违法当事人杨桥生送达了《深圳市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听证权。杨桥生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放弃了听证。1月24日,杨桥生接受了3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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