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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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5:43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2月9日电(记者朱薇) 今天挖了路铺设水管,明天又挖开铺设电缆……人们用“拉链马路”来形容这种道路反复开挖的现象。为了整治这种令老百姓饱受困扰的城市病,重庆市政府近日作出决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5年内不得开挖,而大修的此类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管线工程管理的专门法规,管线工程的投资体制、管
为此,《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5年内不得开挖,而大修的此类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违反此规定者将遭到经济处罚。 据悉,重庆市财政局、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波动情况,根据道路竣工时间按年依次递减的原则,依法调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而排危抢险工程按最低赔偿标准交纳赔偿费。此外,仅有“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后才能在道路竣工后又申请开挖道路。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殿勋介绍说,针对产生“拉链马路”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线工程没有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的情况,此管理办法(草案)还规定,道路建设部门与管线建设部门不得各自为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确保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管线单位如不同步施工,要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向规划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为了便于管线单位查询、测算申请开挖道路成本,草案还规定了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道路竣工的日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