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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来论选登:调查“间接原因”应成为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5:4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晏扬

  河南省纪委监察厅近日派出调查组,对林州市“1·29”花炮库房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展开调查。据称,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主要是调查、澄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管理不当、监管不到位等问题(2月8日《中国青年报》)。

  林州市“1·29”花炮库房爆炸造成36人死亡、48人受伤,爆炸的直接原因已由公安部门初步查清:几名儿童将一枚点燃的“怪炮”投入花炮库房内,点燃库内烟花爆竹,引起库房爆炸———按照一般事故调查的惯例,该案到此可以结案了,如何追究肇事者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如何善后、赔偿,如何清理整顿,按部就班地进行就是。可是河南纪委监察厅却半路杀出,非要调查“直接原因”背后的“间接原因”,这种看上去多管闲事、不依不饶的态度,给人耳目一新之感。

  “1·29”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是几名顽童肇事,间接原因则是梨林花炮公司未按规定私自购进、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存在多处隐患。如果只是追查直接原因,而对梨林花炮公司的违规问题不管不问,那么保不准以后会有另外几个儿童将“怪炮”投入库房;间接原因还在于,为什么梨林花炮公司长期违规购进、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是否存在监管不力问题?为什么当地的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是一般的“懒政”所致还是另有“猫腻”?如果这些问题不查清,不惩处,那么所谓加强政府监管最终只会沦为一句空话。

  受职权所限,公安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往往只限于调查直接原因;事故的间接原因,特别是涉及到政府部门的监管问题、领导干部的渎职及以权谋私问题,则往往需要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其实,公安部门也好,纪检监察部门也罢,当恶性事故发生时,关键也许并不在于哪个部门介入调查,而在于我们是否有不依不饶的劲头,是否有决心一查到底,不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河南省纪检部门此举,才尤为值得称道。笔者同时希望,调查事故直接原因背后的间接原因,能够成为今后各种事故调查的一项制度或惯例。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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