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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自选燃气具服务不能搞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5:51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贾中山孟环)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向用户指定或限定使用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对用户自行选购燃气器具的,也不得予以服务歧视。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从昨天开始到本月28日,市法制办就实施《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网民可以登录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发表意见。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单位因计划检修等作业影响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将作
业时间和影响的区域予以公告。而此前规定的公告时间为提前24小时。这一改变无疑为燃气用户提供了更多的应对时间。

  《条例》还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修不及时处置,发生燃气事故未按预案要求组织抢修、救援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及时通知用户。

  燃气经营单位需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燃气价格,不得擅自改变。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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