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公示7至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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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18: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9日电(记者吕诺)根据人事部9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公示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履行的程序之一。根据《暂行规定》,今年起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
根据《暂行规定》,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以及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暂行规定》还提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