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使百姓档案可用百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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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20:0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9日电(记者邱红杰) 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颁布施行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窦玉沛说,这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切实维护。 根据公民利用档案的需要,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
对于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办法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等档案工作职责。 窦玉沛说,全国每年有近 2000万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需求也日趋增多。但长期以来,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各地的管理水平也极不平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打下基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婚姻状况出证制度,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科学管理、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人民群众在出国、留学、购房和遗产继承等方面需要利用婚姻登记档案时,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有关部门将依法提供便利的服务。(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