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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务人员有37项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22:56 新华网

  新华网深圳2月9日电(记者何广怀) 深圳从严治警又出新举措,有37项行为的警务人员2月开始将被追究责任。这是深圳针对当前公安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易发多发、重点难点问题而采取的新措施。

  根据刚颁布执行的《深圳市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规定》,深圳各级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如有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力等37种行为者,
要受到责任追究。其中,25项涉及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的问责行为,如对报案、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应当立案不予立案,应当撤销的案件不予撤销的等。还有12项涉及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责行为,如在窗口服务、对待群众求助、受理来信来访等工作中,有冷、硬、横、推等行为的。

  深圳警方发言人9日对记者介绍,受到责任追究的警务人员,将按责任大小、轻重等情况,采取9类追究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辞退等。

  问责规定不仅对目前深圳在编的1.7万警务人员适用,对公安机关其他聘用人员也适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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