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神鸟“出场费”须用于遗产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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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0:39 新京报 | |||||||||
国家文物局发布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国家文物局日前下发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办法要求,使用人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等有关事务的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
去年,太阳神鸟成为我国文化遗产标志。此次下发的办法中规定,国家文物局授权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对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标志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经审核同意后才能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等有关事务的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化遗产保护。 办法还要求,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应当根据太阳神鸟本身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