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姓什么很重要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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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0:4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物权法(草案)》不可能在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令诸多法学家扼腕。他们矛头直指北大法学院的巩献田教授,正是他的一封反对此法的公开信,推迟了《物权法》的表决。 (《法律与生活》2月9日报道)
说实话,即使在如吾等外行人看来,巩教授的论点也站不住脚。他所持之论有二:一是《物权法(草案)》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没有强调《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违宪,也助长了国资流失;二是强调资本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强调财产的平等,并非等于认同国资流失的合法性,因为《物权法》保护的是合法财产,而非“偷”来的财产,这一点对于一位资深的法学家来说恐怕不用多饶舌;而且,因为时下的贫富不均而否认财产的平等,理由也是不充分的,难道在等到“天下大同”之后,才能出台《物权法》?况且,指望《物权法》解决贫富不均问题根本上就是缘木求鱼。 道理可以争辩,如是你有诸葛亮舌战群儒的本领,以理服人,那也令人敬佩,但是巩教授抛出一顶足以令负责《物权法(草案)》起草的诸法学家闻之胆战的帽子———“《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妄图开历史倒车!”法学教授不是以理服人,而是用“帽子”压人,这未免就太…… 邓小平当年视察南方谈话中曾说过这样的话:“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14年前,邓小平都对那些被“姓社姓资”牵着鼻子走的人提出批评;14年后,难道我们还要整天纠缠在“姓社姓资”的泥潭里不能自拔吗?我觉得,作为法律,只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并得到公众认可就行了,至于说姓什么,倒在其次,不知巩教授以为然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