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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检修停气须提前72小时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0:56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李剑英)北京市法制办就实施《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向市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在首都之窗网站上进行,截至本月28日结束。与现行的《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的法规进行了大量补充,并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新制定的条例中规定,燃气经营单位因计划检修等作业影响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的区域予以公告。而此前的公告时间仅为24小时。另外,在违反规
定的处罚方面,新条例做出详细且数额较大的规定。如果接到报修后抢修不及时,燃气经营单位除将被警告外,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1998年8月1日,本市开始实施《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本市燃气安全管理,本市制定了《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并开始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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