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百姓档案保管期限可依法保存一百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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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1:1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颁布施行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窦玉沛说,这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切实维护。 根据公民利用档案的需要,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
对于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办法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邱红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