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间接原因”应成为惯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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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1:17 京华时报 | |||||||||
林州市“1·29”花炮库房爆炸造成36人死亡、48人受伤,爆炸的直接原因已初步查清:几名儿童将一枚点燃的“怪炮”投入花炮库房内,点燃库内烟花爆竹,引起库房爆炸———事故原因简单明了,按照一般事故调查的惯例,该案到此可以结案了。可是河南纪委监察厅却半路杀出,调查“直接原因”背后的“间接原因”,这种不依不饶的态度给人耳目一新之感。
林州市“1·29”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是几名顽童肇事,间接原因则是梨林花炮公司违规私自购进、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存在多处隐患。如果只是追究直接原因,而对梨林花炮公司的违规问题不管不问,那么保不准以后会有另外几个儿童将“怪炮”投入库房。间接原因还在于,为什么梨林花炮公司长期违规购进、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是否存在监管不力问题?更深层的间接原因则在于,为什么当地的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是一般的“懒政”所致还是另有“猫腻”,这其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梨林花炮公司的上头有没有保护伞?如果这些问题不查清、不惩处,那么所谓加强政府监管最终只会沦为一句空话。 受职权所限,公安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往往只限于调查直接原因。事故的间接原因,特别是涉及政府部门的监管问题、领导干部的渎职及以权谋私问题,则往往需要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其实,公安部门也好,纪检监察部门也罢,当恶性事故发生时,关键也许并不在于哪个部门介入调查,而在于我们是否有不依不饶的劲头,是否有决心一查到底,不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河南省纪检部门此举,才尤为值得称道。笔者同时希望,调查事故直接原因背后的间接原因,能够成为今后各种事故调查的一项制度或惯例。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2月9日文/晏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