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污水费下月起上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3:03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 贾格 本报讯 福州市物价局昨日消息,从3月1日抄见水量起,福州市城区和八县(市)区污水处理费执行新标准,其中福州市城区(不含马尾区)的民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每吨0.85元。
据介绍,在福州市建设局的申请下,1月20日,福州市物价局举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拟调高福州污水处理费标准(详见本报1月21日报道)。听证会后,物价部门将听证会内容汇报给福州市政府,调价方案得到福州市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新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城区(不含马尾区)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0.85元(现行0.45元/吨),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每吨1.50元(现行0.55元/吨),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其他行业用水(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处理费每吨1.10元(现行0.45元/吨);自备水源用水按以上自来水分类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马尾区、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闽侯县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分用户类别统一调整为0.80元/吨。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对象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含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的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