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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城首判保险公司赔抚慰金 保险业惯例可能会改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3:50 时代商报

  交通岗前发生车祸,骑自行车人被大货车撞死后,因无法确认双方谁在交通岗前闯红灯,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死者家属为讨赔偿,将大货车司机、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三被告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月7日,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一审认定,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6万元。

  出车祸 受害人家属状告保险公司

  去年6月4日14时,张某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大东区新生岗左转弯时,与迎面骑自行车的吕某相撞,被撞成重伤的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检测,认为张某驾驶的大货车制动效能不合格,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但事发时该路口是由信号灯控制,双方当事人其中任何一方如有闯红灯的行为,都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经调查,所有证据都无法确认哪一方当事人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故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同年10月,被害人的妻子冯女士将货车司机、车主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法庭 保险公司被判赔付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适用无过错责任。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表明,虽然无法认定双方谁存在过错,但由于货车的制动效能不合格,不应上路行驶,本身存在过错。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在该车的保险金额以内,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17.6万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对判决表示不理解,他们拿出当初与货车车主签订的保险合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付,精神损害赔偿不在保险责任赔付范围内,应该由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判决结果有失公允,保险公司将会上诉。

  新交法 让保险业惯例失效

  昨日,沈阳法信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交法”实施后,扩大了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其中一项。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一赔偿一直由肇事车主个人来承担。

  “这一次判决可能会改写沈阳对此类判决的‘惯例’,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也将就此得到修改。”李振革认为,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但这是保险行业的霸王条款,不能高于“新交法”。他说,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两个方面,是毋庸置疑的。既然如此,人身损害也理所当然地包括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因此,对人身造成损害时,不仅要承担肉体伤害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当承担精神痛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今年初,北京出现我国首个由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在法律界引起了震动,沈阳的这个案例可称得上是辽宁省首例。

  记者 侯凯航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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