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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新闻发言人就《问责规定》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3:57 深圳商报

  警方新闻发言人就《问责规定》答记者问

  “最严重的处罚是开除公职”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新闻发言人王晓南就市民感兴趣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问责规定》包含哪些内容?

  答:《问责规定》细化了对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力的共计37项问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25项为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的问责行为,比如,对报案、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应当撤消的案件不予撤消,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予以立案,不应当撤消的案件予以撤消的等等。另外12项为在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责行为,比如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违反考核、办公秩序、值班备勤等正规化管理相关规定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窗口服务、对待群众求助、受理来信来访或者接处警工作中,存在冷、硬、横、推行为的,将受到“问责”。

  问:市民如果碰到上述诸如民警冷、硬、横、推的行为,如何投诉?

  答:市民可以向现场的督察进行举报,这样督察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取证。同时,市民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纪检部门举报,警方绝对不会推诿。接受举报后,警方会建立问责档案,对“问责”内容也会及时回复投诉人。

  问:《问责规定》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问责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1.7万余名民警,还有在职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如巡防员等聘用人员,他们虽然没有执法权,但他们配合民警执法,同样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和警队的形象,因此《规定》对这部分聘用人员同样适用。

  问:对受到“问责”的民警,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对属于问责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相应责任时,市公安局纪检部门将根据《问责规定》明确责任层次,准确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辞退、给予处分等9类。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最严重的处罚为纪律处分中的“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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