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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搭“醉车”淹死自担四成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3:58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力)无驾照的17岁少年范某从朋友处借来小轿车,搭女子小燕和其他两人出行,结果开出不远就坠入河中,范某和前排的小燕死亡。小燕父母将范某的父母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19.3万元。昨日该案二审开庭。

  无照酒后驾车坠河

  该案一审铜梁县法院判决,小燕自己有过错,承担40%责任;范某父母承担60%,即3.52万元;车主秦某不承担责任。小燕父母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这幕悲剧发生在2005年4月23日,地点为永川探花桥。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的行为系醉酒驾驶,且无驾照,范某与小燕的死亡原因最终确定为溺水死亡。

  双方父母打官司

  事后,小燕父母提取了当时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是:事故因范某一方过错导致,范某应负全部责任,小燕不负责任。)便一纸诉状将范某的父母和车主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19.3万元。

  在法庭上,小燕的父母认为,本案的发生是范某违章驾车造成的,小燕并无过错,且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能够证明,不应承担责任。但被告认为,小燕明知范某饮酒过量,不能驾车,若驾车会发生危险,但仍搭乘范某所驾车辆,有明显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判决搭车人自担40%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范某的父母赔偿小燕父母经济损失5.87万元的60%,即3.52万元,其余由小燕父母自负。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燕作为成年人,明知范某饮酒过量,又无驾照,不宜驾车,且在其他同学都拒绝搭乘该车和阻止其搭乘的情况下,仍搭乘范某所驾车辆,对自己因此受损有明显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还认为,至案发时2005年4月23日,范某未满18周岁,范某的父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范某在毕业前夕打工期间有足够的、稳定的劳动收入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范某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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