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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事业单位公招实行回避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4:06 重庆晨报

  招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不合格取消聘用,伪造证件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电我国首次就事业单位进人问题出台专门规定。人事部9日发布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今年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
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暂行规定》要求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公招实行回避制

  今年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根据《暂行规定》,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公示期为7至15日

  《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公示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履行的程序之一。根据《暂行规定》,今年起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考试、考核;身体检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违反招聘纪律可追刑责

  根据《暂行规定》,对在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规违纪者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提出的违规行为有: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违反《暂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招实行试用期制

  《暂行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须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暂行规定》规定,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公招不搞考试“一刀切”

  《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事业单位招聘不搞考试“一刀切”,而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应聘人员须符6条件

  《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应聘人员的条件作出明确界定,今后进事业单位必须具备6项条件。

  这6项条件是:(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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