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试行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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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4:26 深圳特区报 | |||||||||
对群众“冷硬横推”首先要问责 共有37项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本报讯】(记者 陈震) 经过近3个月的酝酿,《深圳市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规定》(以下简称《问责规定》)已于本月起开始试行。昨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问
37项行为列入问责范畴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晓南就《问责规定》进行了新闻发布。 王晓南表示,《问责规定》是深圳市公安局继《深圳警察通令》之后,掀起“责任风暴”,落实“治庸计划”,铁腕治警,加强公安队伍管理及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该规定共分四章二十六条,包括问责的指导原则、问责对象、问责行为、对问责行为的处理处分,以及市局各职能部门如何各司其责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问责等几大方面,旨在规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以及日常公安行政执法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问责规定》细化了对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法办案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力的共计37项问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冷硬横推”列为问责第一条 记者注意到,37项问责行为中,其中25项为民警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的问责行为,比如,对报案、求助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应当撤消的案件不予撤消,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予以立案,不应当撤消的案件予以撤消的,等等。 另外12项为在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责行为,比如,在窗口服务、对待群众求助、受理来信来访或者接处警工作中,存在“冷、硬、横、推”行为的;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违反考核、办公秩序、值班备勤等正规化管理相关规定的等等。 但无论是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的问责行为中,还是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责行为中,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推”都被列为问责行为第一条。 处理方式共分9类 王晓南表示,《问责规定》适用对象广泛。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人民警察、在职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 对属于问责的行为,警方相关部门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相应责任时,将明确责任层次,准确界定各环节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追究责任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在处理方式上共分9类: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辞退;给予处分等。并且,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被问责民警在4种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如积极配合,主动交待问题等;8种情况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如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根据《问责规定》,对问责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问责;对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不予问责。 欢迎群众予以监督 王晓南介绍,《问责规定》是在综合概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规,贯彻《深圳市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精神,并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公安机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公安工作实际制定而成,法律政策依据充分。 问责工作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同时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王晓南表示,由于《问责规定》处于试行阶段,警方暂时没有向外界公布具体内容,待修订完成后,警方将把《问责规定》上网。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群众查阅,并参照规定,对民警履责行为予以监督。 |